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謝祥銘
7號被告 李彥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壢交簡字第13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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