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52號債權人 何永琪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賢澤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經通知補繳裁判費而未繳納,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聲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通知應繳納裁判費用後,迄今仍未繳納(本院104年1月21日通知、送達證書)。依前述說明,債權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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