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並由本院於民國82年9月24日以82年度上訴字第5134號判決,就附表編號一、二、三所列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八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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