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 吳惠敏 相對人 羅愠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羅紹昌 於民國97年4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相對人羅愠文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嗣第三人羅紹昌於97年11月15日死亡,抵押物所有權由相對人羅愠文分割繼承,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第三人羅紹昌與相對人羅愠文於民國97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7年10月31日,詎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8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八掌││653│田│635.06│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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