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22號原告 粘文訓 被告官大洋
巷28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被訴竊盜(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4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吳靜怡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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