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顏君儀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鍾于璇 被告 林許燕 被告 林傳煌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千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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