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5214號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文彬 、 陳永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完整之「分期付款購車申請書」(聲請狀所附者影印不全,無法辨識原債權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