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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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74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之3號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6年8月31日金管銀
(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乙○○於95年3月30日,邀同債務人甲○○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4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5年3月30日起至100年3月30日止。債務人乙○○於98年8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務人甲○○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付保證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