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78號聲請人 廖信賢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聲請人說明為何未將國防部債務列於債權人清冊,如已清償,請提出清償證明,如未清償,請補列於債權人清冊。
⒉請說明聲請人配偶需聲請人扶養之原因。
⒊受扶養人廖OO、廖OO、廖OO及子女廖OO、廖OO、廖
OO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依法應分擔廖OO、廖OO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請提出門牌號碼為高雄縣○鎮○街○段○巷○號之建物登記謄本
、其坐落之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如有交易,請提出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⒍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9,829元及扶養費21,243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請聲請人列出支出項目及金額數目)。
⒎請 陳明 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⒏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⒐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