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3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19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本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自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償還貸款(包括有擔保及無擔保)之數額及明細。
⒉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5、96年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單證明。
⒋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⒌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⒍由聲請人繳納保費之完整保險契約(需有記載保險期間及保險金額)。
⒎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家族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⒏受扶養人 廖憶菱廖子豪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⒐配偶 廖碧煌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⒑是否有租屋,如有,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前1日回溯
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⒒聲請人協助配偶經營之飲料攤,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每月平均營業額。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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