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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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9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四川同鄉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