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被告家中因幫忙繳納貸款,一時無法籌足保證金,而被告在押期間,其花業無法正常營運,致經濟困難,為此聲請將交保金額減少至二萬元後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院之判斷:㈠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在案,復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一○號受理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惟本件前經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前經通緝到案等情狀,認以五萬元交保為適當,而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四五六號裁定准予提出五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本件被告聲請減少保證金額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
㈡綜上,本件被告聲請減少保證金額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洽,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適用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