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7號
原   告  鄧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0,99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本件原告係
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
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1,05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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