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他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他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少瓊
代 理 人  鄧敏雄 律師
相 對 人  王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柒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101年度救字第239號裁定對聲請人即上訴人准予
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47號判決確定,第二
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即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負擔。
二、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2325元,依上開確定判決應
由聲請人、相對人分別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茲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已如前述,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聲請人、相對
人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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