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26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2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1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楊貴志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