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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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78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所為95年度拍字第778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抗告費,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未預納前述規定之抗告費,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5年度拍字第778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事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第23條、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立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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