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38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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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3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381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甲○○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台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出納室領取退費。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王榮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