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壹泰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訟訴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919元,應徵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逾期即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