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20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8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即子女)固設籍於宜蘭縣○○鎮○○○路○號,惟原告自陳「乙○○出生在桃園縣桃園市,從出生開始就由我一直在帶,所以始終居住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3樓,我沒有幫乙○○辦出生登記,所以由頭城鎮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故其戶籍雖與甲○○同樣設在宜蘭縣○○鎮○○○路○號,但從來沒有在宜蘭縣居住過」等語,核與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記載「在桃園縣桃園市芳文婦產科診所出生民國91年8月8日經宜蘭縣頭城鎮戶政事務所核准逕為出生登記」等語相符。綜上,堪認乙○○僅係因行政管理上之需要而設籍於宜蘭縣○○鎮○○○路○號,其實際之住所地應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3樓,故本件自應由其實際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