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維學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板簡字第2158號其與相對人 黃約伯 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三年度板簡字第二一五
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一○八年三月
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
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板簡字第2158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系爭事件之被
告黃約伯於民國108年1月28日、108年3月11日系爭事件
言詞辯論期日時曾出言稱:聲請人「濫訴」、聲請人曾說監
事「…滾到一邊去」等語,已侵害聲請人之名譽權。為將相
對人黃約伯於系爭事件法庭上侵權行為之言語之證據提供予
鈞院另案110年度訴字第504號訴訟事件,故有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依法向鈞院聲請交付103年度板簡字
第21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108年1月28日、108年
3月11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板簡字第21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復已
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聲請
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
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