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89號聲請人 崔震偉 相對人 劉以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監護宣告之聲請,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劉以勤雖戶籍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惟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目前係與聲請人同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且因中風臥床,插鼻胃管,行動不便,此觀聲請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佐,足認相對人之住居所係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事件並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