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385號

原告 邱茂鴻

被告 王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且被告於聲明異議狀亦載明住所為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有民事聲明異議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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