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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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簡字第2991號

原告 徐美鳳

被告 朱顏麟

張宸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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