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9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簡字第2991號原告 徐美鳳 被告 朱顏麟 張宸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