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永聰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永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查受刑人鄭永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4日│99年9月13日前2、3│99年9月11日││││日晚上6、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撤緩毒偵字第│署101撤緩毒偵字第83│署101撤緩毒偵字第83│││70號│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47號│102年度訴字第31號│102年度訴字第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30日│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47號│102年度訴字第31號│102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30日│102年2月19日│102年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80號│││署101年度執字第2804│(編號2至3已定應執行刑1年2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