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5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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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五五一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為坐落台中縣○○鎮○○街○○號五樓「乙○○○」大廈之管理委員會,被
告丙○○為區分所有權人,因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起至同年八月止,即積欠
大廈管理費共計新台幣(下同)柒仟伍佰元(管理費之計算方式為每月壹仟伍佰
元)及修護費參萬元,爰訴請給付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乙○○○公寓大廈
震災後第四次住戶大會紀錄、管理費通知單及住戶規約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
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