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台中市○○區○○○路○○號「甲○○○○」大廈之住戶管
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台中市○○區○○○路○○○號九樓之三之區分所有權
人。依兩造住戶規約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應於每月按戶繳納管理費。惟被告自民
國八十八年十一月起至八十九年十月止,共積欠管理費新台幣(下同)二萬三千
一百元未繳納,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及
上開規約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