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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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七九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
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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