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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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太平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林郁婷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