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桃美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及債務人子女「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說明任職於「中華印刷文具行」之工作性質及內容,並提出
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
5.提出離婚協議書影本,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是否曾與前配偶約定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6.請提出債務人前配偶長期無收入之證明文件。
7.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8.請提出三名未成年子女每年學費約各須四萬元之證明單據,並大略列出計算方式。
9.請陳報債務人自95年起,原各所任職之營業處所地址及名稱,及說明各原所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並陳報各自何時離職及說明離職之原因?
10.提出債務人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1.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2.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有三筆金融機構之債務,已分別轉讓
,除富邦資產管理公司外,債務人是否曾與其他公司進行協議?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
13.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14.說明無擔保債務協商成立之原因,及何以接受該協商方案?
15.債務人有無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倘有,說明扶養之
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及債務人父親及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又父、母親有無領取津貼及補助(例如:
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釋明前曾有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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