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81號聲請人 盧林秀 聲請人 盧秋桂 聲請人 盧雪桂 聲請人 盧秋利 聲請人 盧乃禎 前列四人共同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4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9101-8│股票│1│1000││││││││││├──┼───────────────┼──────────────┼────┼───┼────┼───┤│002│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9102-0│股票│1│1000││││││││││├──┼───────────────┼──────────────┼────┼───┼────┼───┤│003│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9103-1│股票│1│1000││││││││││├──┼───────────────┼──────────────┼────┼───┼────┼───┤│004│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9104-3│股票│1│1000││││││││││├──┼───────────────┼──────────────┼────┼───┼────┼───┤│005│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9105-5│股票│1│1000││││││││││├──┼───────────────┼──────────────┼────┼───┼────┼───┤│006│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9106-7│股票│1│1000││││││││││├──┼───────────────┼──────────────┼────┼───┼────┼───┤│007│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9107-9│股票│1│1000││││││││││├──┼───────────────┼──────────────┼────┼───┼────┼───┤│008│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9108-0│股票│1│1000││││││││││├──┼───────────────┼──────────────┼────┼───┼────┼───┤│009│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20072-0│股票│1│1000││││││││││├──┼───────────────┼──────────────┼────┼───┼────┼───┤│010│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84-ND-20073-2│股票│1│1000││││││││││├──┼───────────────┼──────────────┼────┼───┼────┼───┤│011│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41474-6│股票│1│1000││││││││││├──┼───────────────┼──────────────┼────┼───┼────┼───┤│012│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86-NX-52-3│股票│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