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4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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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24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則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497號)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予以同意,判決如下:
主文陳則誠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拾壹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載事證相符,可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民國000年0月間至同年6月11日晚間8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繼續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其犯罪形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足徵其自始即基於反覆實施聚眾賭博之單一決意,在緊密之時、空內反覆、持續從事同一犯罪行為,依社會通念,應屬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依認罪協商結果判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附記事項:㈠被告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
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應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緩刑諭知,以啟自新。再者,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諭知被告應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倘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㈡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扣案之「iPhone14Plus」行動電話(藍色)一支、「iPhone11」行動電話(黑色)一支,為被告所有且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麻將牌(144張、內含骰子3顆)1副、風骰1顆、牌尺4支、點數籌碼9,250點、點數籌碼13,200點、點數籌碼12,450點、點數籌碼2,550點、抽頭金點數籌碼150點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之財物,及「iPhon
e15」行動電話(粉色)一支係證人 陳韻竹 提供被告供直播賭博過程之物,亦經被告與證人陳韻竹所坦認,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455條,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266條第2項,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佩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與單位持有人1麻將牌(144張、內含骰子3顆)1副陳則誠2風骰1顆陳則誠3牌尺4支陳則誠4點數籌碼9,250點 陳怡蓉 5點數籌碼13,200點陳韻竹6點數籌碼12,450點 許志豪 7點數籌碼2,550點 陳風正 8抽頭金點數籌碼150點陳則誠9「iPhone14Plus」行動電話(藍色)1支陳則誠10「iPhone11」行動電話(黑色)1支陳則誠11「iPhone15」行動電話(粉色)1支陳韻竹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497號被告陳則誠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6樓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則誠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起,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住處,以該處房間為賭博場所,邀集不特定賭客,以該處之電動麻將桌、麻將牌、骰子、牌尺、風骰、籌碼等為賭具,藉「臺灣麻將」方式賭博財物。且與賭客約定由胡牌者向輸家收取底數相當新臺幣(下同)300元之點數籌碼,每多一台再加該台數乘以相當50元之點數籌碼,另自摸者除向輸家收取對應底數、台數點數籌碼外,另需繳納相當150元之點數籌碼作為抽頭金。若北風局前未有自摸者,則以北風局胡牌者繳納相當150元之點數籌碼作為抽頭金,直至該將牌局額滿相當600元之點數籌碼止,並於牌局結束後將籌碼換為相當之新臺幣,並支付600元抽頭金即場地費予陳則誠。又陳則誠經網際網路與「抖音」社群軟體,以「 大陳 故事多麻將學院」之帳號,直播以上揭方式賭博過程,藉以邀集其他不特定賭客前往賭博財物。嗣經警獲報後,於113年6月11日晚間8時20分許持搜索票赴上揭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陳則誠在場與賭客陳韻竹、陳怡蓉、許志豪、陳風正等4人正在賭博財物,並扣得附表所示之賭具等扣案物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則誠之自白被告坦承於000年0月間起,即在上址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且利用行動電話經網際網路與社群軟體直播賭博過程之事實。2證人陳韻竹之證述證明證人陳韻竹坦承:1.於上揭時、地,以上揭方式賭博財物時經警查獲之事實。2.曾提供其行動電話與社群軟體帳號供被告陳則誠直播賭博過程之事實。3證人陳怡蓉之證述證明證人陳怡蓉坦承於上揭時、地,以上揭方式賭博財物時經警查獲之事實。4證人陳風正之證述證明證人陳風正坦承於上揭時、地,以上揭方式賭博財物時經警查獲之事實。5證人許志豪於警詢中之證述證明證人許志豪坦承於上揭時、地,以上揭方式賭博財物時經警查獲之事實。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搜索現場與扣押物照片共12張、賭客位置與扣得籌碼圖1張證明經警於上揭時間,赴上址執行搜索時,查獲證人陳韻竹等4人在場賭博財物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扣案物之事實。7被告經網際網路與「抖音」社群軟體,以「大陳故事多麻將學院」之帳號,直播賭博財物過程之錄影檔案1個(見卷附光碟內)證明被告以左列方式,經網路直播賭博財物過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罪嫌。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決意,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000年0月間至同年6月11日晚間8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期間分別所為多次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等犯行,本質上即均含有反覆實施之性質,且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應均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10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案,復有現場蒐證照片在卷為憑,請依法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11之扣案物,係證人陳韻竹提供被告供直播賭博過程之物,亦經被告與證人陳韻竹所坦認,是亦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檢察官高文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范瑜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與單位持有人1麻將牌(144張、內含骰子3顆)1副陳則誠2風骰1顆陳則誠3牌尺4支陳則誠4點數籌碼9,250點陳怡蓉5點數籌碼13,200點陳韻竹6點數籌碼12,450點許志豪7點數籌碼2,550點陳風正8抽頭金點數籌碼150點陳則誠9「iPhone14Plus」行動電話(藍色)1支陳則誠10「iPhone11」行動電話(黑色)1支陳則誠11「iPhone15」行動電話(粉色)1支陳韻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