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小字第2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2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小字第213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曹盛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7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106年度基小字第2135號)┌────┬────┬────┬────────────────────┐│債權種類│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信用卡│51,243元│49,326元│自民國95年2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現金卡│39,337元│39,337元│自民國94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5.88%、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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