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265號原告 巫冠霆 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完全未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致本院無法知悉其請求之依據及理由,而無從審酌,被告亦無從防禦。故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並逕自寄送繕本予被告,回執送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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