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527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務人 林安順
林家平
一、債務人林安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5,180元,及自民國10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依約定年息20%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一債務人林家平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