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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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號,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37、54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第一審仍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二、查原審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判決後,被告甲○○雖於同年三月十五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法院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合法送達,惟被告迄未遵期補正。是被告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趙文卿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