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74號聲請人 侯奉文 非訟代理人 陳怡成 相對人 王金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金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期為何?
二、債務人王金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