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屈錫田 被告 陳幸瑤陳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 陳嘉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5,94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已於同年7月6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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