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60號聲請人 張木順 相對人 邱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正親屬系統表及同意書。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需蓋用印
鑑章,並提出印鑑證明,且陳報同意擔任相對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姓名,並提出該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同意書。請注意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需與監護人為不同一人。㈡補正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