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53號上訴人 陳老松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文 被上訴人 朱蘭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被上訴人前係起訴請求遷讓房屋,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即房屋交易價格)金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被上訴人僅繳納1,100元,尚不足29,600元(計算式:30,700元-1,100元=29,600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二)又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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