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44號原告 何冠蒨 被告 何昇銘
何地鐘 何水生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被告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怡騰 被告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廖俊隆 被告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莊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及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賠償新臺幣(下同)1,877,760,000元,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賠償300,000,000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賠償20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77,760,000元(計算式:
1,877,760,000+300,000,000+200,000,000=2,377,760,00
0),應徵收裁判費16,915,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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