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21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周武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周武於民國106年5月16日上午7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欲騎乘機車,而將劉美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牽出,疏未注意其他車輛動態,適有告訴人 薛沁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前開地點,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欲閃躲被告謝周武牽出之機車,致其騎乘之機車失控滑倒,受有左手腕挫傷、左手擦挫傷、右足擦傷、左足擦傷、左膝挫傷、左手肘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謝周武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謝周武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謝周武與告訴人薛沁驊於10
7年1月12日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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