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羅永安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明慧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羅永安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