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再小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楊純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珠娥 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2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