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原告 康朝勤
康柯綉金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 黃瑞景
劉俊宏 謝勝發 張財祥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英奇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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