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一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4年9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