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2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盈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球運通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聲請人因第三人 林睿霖 背書轉讓而執有支票二紙(支票號碼:FD0000000、FD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以向聲請人貼現,故依票據法律關係,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 施致豪 清償債務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全球運通旅行社有限公司,施致豪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無從認定施致豪有積欠聲請人債務等情,聲請人與施致豪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對施致豪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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