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9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9年度除字第9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統皓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9年4月1日│45,816元│CN0000000│││ 李沼錡 │北圓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