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8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8835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立為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被繼承人李立為之繼承人為債務人,以書狀提出其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李立為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