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4樓之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淨重壹點貳玖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於民國98年1月24日13時30分許,在雲林縣○○鄉○○街○○號6樓之3,查扣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2小包(毛重1.65公克,淨重1.29公克),經查係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09823007900號濫用藥物實驗鑑定書可稽,係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告銷燬,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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