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1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7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